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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建设

海外海集团违纪违规处理办法

发布人: 日期:2012-10-12 阅读量:load..

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,做到有章可循,有法可依。根据民营企业的自身特点,参照《公司法》,国务院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、《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和国刑法》等法律法规,特制订《海外海集团违纪违规处理办法》。

一、挪用企业资金。

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,向本企业客户借用资金,造成企业应收款被抵扣或挪用本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,或借贷给他人,或进行营利、非法活动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、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解除劳动合同、除名或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
挪用企业资金者,认识态度好,如数、及时退回,可减轻处分;挪用资金而不如数、及时退赔,以侵占罪之嫌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
二、侵吞企业财产。

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,非法侵吞企业财物,或帮助他人或亲属侵吞企业财物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、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解除劳动合同、除名或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
侵吞企业财产者,认识态度好,退回如数、及时,可减轻处分;挪用资金而不如数、及时退赔,以侵占罪之嫌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
三、索贿、受贿。

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,索要他人或客户财物,或非法收受他人或客户财物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、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解除劳动合同、除名或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
索贿、受贿者,认识态度好,退赔如数、及时,可减轻处分;态度不好,退赔不全、不及时,则以“公司、企业人员受贿罪”之嫌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
四、失职、渎职。

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,由于管理不善、措施不力,知其企业利益或形象受到损害;玩忽职守,违反技术规定,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;对本单位发生的挪用、侵占、诈骗、盗窃、泄密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、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而又态度不好的,则以失职、渎职之嫌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
五、弄虚作假、欺诈财物。

利用欺骗手段或虚假材料,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企业或客户财物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、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解除劳动合同、除名或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
弄虚作假、欺诈财物者,认识态度好,退回如数、及时,可减轻处分;挪用资金而不如数、及时退赔,以侵占罪之嫌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
六、泄漏商业、技术机密。

为达到个人、亲友或家庭的某种目的,向他人或有关单位泄漏或提供商业、技术机密,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、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除名处分;触犯刑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
七、偷盗企业财物。

偷盗企业财物,或为他人提供信息、穿针引线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、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解除劳动合同、除名或移交司法机关惩处。

偷盗企业财物者,认识态度好,退赔如数、及时,可减轻处分;态度不好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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