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企业特殊岗位的监督,确保其工作的正常开展,防止不良现象的滋生,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对外的信誉度,特制订特殊岗位轮岗交流制。
一、轮岗交流的对象、范围
集团公司总部及下属企业(部门)的物资采购、财务等在同一企业(部门)相同岗位满3年的人员;在同一单位(部门)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。
二、轮岗交流的原则
以上人员轮岗交流,必须坚持工作第一的原则;量才适用、因岗择人的原则;职能、业务相近的原则;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。
三、轮岗交流的形式、方法
1、凡在以上特殊岗位上的人员,在同一企业(部门)相同岗位满3
年,必须进行轮岗交流,在岗时间由人力资源部门掌握;在同一单位(部门)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,不受年限限制,即时交流。
2、轮岗交流前,应由审计部门对确定交流的人员进行经济审查,分管部门负责工作移交的监督。
(1)因工作需要,为加强岗位的管理及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交流的,可不受在岗时间限制,随时交流。
(2)对确定的交流人员,分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指定专人与其谈话,做好思想工作,及时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。
四、附则
本特殊岗位轮岗交流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。
本特殊岗位轮岗交流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